故意怀孕、自伤自残,为逃避坐牢“拼了”,患

摘 要

  最近这些年来,孕妇这个身份显然已经成为了一些女性犯罪的“护身符”,而这些孕妇利用我国的法律对她们的保护,变得肆无忌怠,疯狂犯罪。那么怀孕女子犯罪怎么处理?会坐牢吗

最近这些年来,孕妇这个身份显然已经成为了一些女性犯罪的“护身符”,而这些孕妇利用我国的法律对她们的保护,变得肆无忌怠,疯狂犯罪。那么怀孕女子犯罪怎么处理?会坐牢吗?

怀孕女子犯罪怎么处理,会坐牢吗?

怀孕女子犯罪可能不坐牢,要看是否还有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可以”取保候审,不是“应当”取保候审;二是对孕期嫌疑人取保候审有前提,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孕期妇女在被取保候审之后,继续疯狂犯罪,所以对她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在这一点来看,是可以让孕妇入狱的,但是由于我国的执行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了执行难的问题,使得一些孕妇仍旧不用入狱!

案例:扬州江都一女子三年连续怀孕三次,居然还都是故意的,原来这名女子因犯罪被判刑,为了躲避牢狱之灾。这名女子竟反复怀孕,5月15日,记者从江都区法院了解到,目前该女子在再次分娩后被正式收监。今年38岁的江都女子刘某2016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法院审判期间,刘某被发现已经怀孕,法院因此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期限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决定将刘某收监,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刘某再次怀孕,法院再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期限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2018年11月26日止。

2018年7月10日,江都检察院经调查认定刘某在监外执行期间分娩一死女婴,并且身体已经恢复,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于是书面建议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同年7月25日,江都法院再次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但收监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刘某第三次怀孕,2018年10月10日,法院再次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止。江都检察院调查认为,刘某每次怀孕的时间节点特别蹊跷,于是会同区司法局、辖区派出所、所在村委会等密切关注刘某动态,同时与刘某谈话,告知其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经调查发现,2019年2月4日,刘某在家中分娩一死婴,该死婴已被抛弃,医院超声检查确认刘某宫腔内未见胎儿及残留物。

怎样防止怀孕做挡箭牌?

鉴于刘某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江都检察院于3月12日建议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5月15日,现代快报记者获悉,刘某已经被收押至扬州市看守所,防止刘某再次利用怀孕逃避执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样的规定是对妇女权益的一种保护,是冰冷法律下的人权关怀,但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意味着并不是所有怀孕、哺乳的妇女均应当暂予监外执行。尤其是有一些女性罪犯,利用这种人权关怀,以连续怀孕的方法躲避被收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从严考量怀孕、哺乳行为,设定“不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红线。例如,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连续怀孕两次后再次怀孕行为设定为不应当情形,以此确保既可以保护妇女权益,又不损害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防止罪犯钻法律空子。

国家层面可以尝试设立刑罚执行中止制度。对不听劝阻、以恶意怀孕来规避刑罚执行的,应认定其拒不悔改、抗拒刑罚,由人民法院决定刑罚执行中止,待中止条件消失后及时予以收监执行。必要时,可加以控制罪犯的减刑、假释,适当限制会见、消费等权益,以这种相对更加严厉的处罚,防止以故意连续怀孕来规避收监执行的现象。

司法实务中,“收监难”除了怀孕、哺乳期妇女,还有“病犯”,主要是患有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或自身有诸如心血管类高危疾病的等,一度给社会公众造成“看病不用坐牢”的错误印象,在毒品犯罪领域,甚至有被告人往体内吞食异物,以逃避收监收押。

哪些疾病可以不用坐牢?

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如果有以下疾病之一的可以不用坐牢:

一、严重传染病。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等。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十五、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等等。

像这样利用患病、怀孕、哺乳等理由脱逃监管的罪犯,因缺乏相应措施对其进行监管,甚至部分故意犯罪罪犯主观恶意大、无犯罪悔意,极易在脱管期间再次犯罪。

案例:鹿城区法院2013至2015年的32名罪犯中,脱管期间再次犯罪4人。2014至2015年8月间,温州地区毒品犯罪案件中有34人因患严重疾病无法收押被暂予监外执行。其中艾滋病感染者、癌症患者、尿毒症患者等犯罪分子变本加厉,或组织家庭成员,或发展其他患严重疾病的人员参与毒品犯罪,进行一定程度的公开化贩毒。滕某自2008至2013年期间,先后因毒品犯罪被判刑12次,刑期累计达60余年,因患尿毒症一直没有收押执行,期间还指使其妻子、女儿、女婿参与毒品犯罪。孕妇张某涉嫌贩卖毒品被抓,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又利用自身“优势”继续从事毒品犯罪,后被抓获,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小结:

实践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再犯罪仍不逮捕的情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怀孕、哺乳妇女,一类是身患重病又非重大案犯。对此,温州中院有关人员认为,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再次毒品犯罪的,应一律逮捕。 而且对利用无法收押而故意实施毒品犯罪的,法院不予监外执行。

qyang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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